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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契約書。 四、收件簿。 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七、他項權利證明書。 八、地籍圖。 九、地籍總歸戶冊(卡)。 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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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有人要登記土地所有權或建物所有權時,登記機關必須要有一些文件和資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契約書、收件簿、土地登記簿和建物登記簿、土地所有權狀和建物所有權狀、其他權利證明書、地籍圖、地籍總歸戶冊等等。這些文件和資料都是為了確保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能夠被正確地登記和管理。 舉個例子,如果你買了一塊土地,想要登記成為你的所有權,你就需要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等相關文件,讓登記機關能夠確認你的所有權,並將其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這樣,你就可以合法地擁有這塊土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