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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其封面記明該簿總頁數及起用年月,鈐蓋登記機關印,每頁依次編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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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土地登記規則中的第15條,主要是關於土地登記時的收件簿的規定。收件簿要按照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來設置,並且要按照收件的先後順序來編號記載。收件簿的封面要記載總頁數和起用年月,並且要鈐蓋登記機關的印章。每頁都要依次編號,最後裝訂成冊。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要登記一塊土地,他就需要先到當地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當他提交了相關文件後,登記機關就會在收件簿上記載他的案件,並按照先後順序編號。這樣做的好處是,登記機關可以更加有序地管理所有的登記案件,方便查詢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