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其封面記明該簿總頁數及起用年月,鈐蓋登記機關印,每頁依次編號,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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