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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2.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3.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
  4. 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土地登記的辦理方式。如果土地只在一個直轄市或縣(市)的範圍內,那就由該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如果該地政機關在自己的轄區內另外設立了登記機關,那登記就由該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如果一棟建物跨越了兩個以上的登記機關轄區,那就由該建物門牌所屬的登記機關辦理。如果該直轄市或縣(市)已經在自己的轄區內設立了跨登記機關登記的機制,那就可以由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其他登記機關辦理。如果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或縣(市)申請土地登記的項目,那就可以由全國任何一個登記機關辦理。簡單來說,就是說土地登記要看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但如果有跨登記機關的情況,就要看建物門牌所屬的登記機關,或者是根據中央地政機關公告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