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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1. 1.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2. 2.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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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列出 8 種法定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其變動必須登記。

Q · 哪些不動產權利必須登記才有效?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第 1 項,下列權利的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必須辦理登記:所有權、地上權、1999/8/3 前發生之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清單以外的權利安排(如口頭承諾、私下協議)對第三人沒對抗力。第 2 項另開窄門:性質類似清單權利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後可比照辦理登記。

白話解讀

整本土地登記規則最該記住的就是這條。它列出一張完整清單:什麼權利的變動「必須」登記。所有權當然在第一位,但你可能忽略了下面那一串: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全部都要登記才有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以為的「口頭約定」「親戚間的默契」「桌面下的安排」,在這些權利上面通通沒效力。父親口頭把房子給你住一輩子(地上權的概念),沒登記,父親去世後其他繼承人可以把你趕走。鄰居答應讓你通行他的土地(不動產役權),沒登記,鄰居轉賣後新地主不認帳。這條還有一個鮮少人知道的彈性:第二項允許你的權利如果性質類似清單中某種權利,可以申請審定後比照辦理登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為不動產登記公示主義的權利範圍規範,明定八種法定物權及一種習慣物權為應登記之客體,並開放性質相類權利經審定比照登記,構成台灣物權法定主義在登記法層次的完整實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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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規定哪些權利要登記?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加上依習慣形成的物權,共 9 款。

Q2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是 1999 年 8 月 3 日民法物權編修正前的舊制,可世代承繼;修法後廢除,新設只能改用農育權,期限上限 20 年。

Q3依習慣形成的物權是什麼?

指被法院或學界承認為穩定習慣的權利,如祭祀公業派下權、原住民傳統慣習權利,不是民眾自創的權利。

Q4第 2 項審定登記怎麼用?

權利名稱與清單不符但性質相類者,可向內政部申請審定為清單中某種權利後辦理登記,並添註原名稱。

Q5繼承的房子要登記嗎?

繼承取得所有權依民法 759 條不待登記發生效力,但要處分(賣、設定抵押)前必須先辦繼承登記。

Q6口頭答應的通行權能登記嗎?

可以,這在本條第 4 款是不動產役權,但要雙方一起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登記。

Q7沒登記的權利對第三人沒效力嗎?

對。物權的對世效力靠登記建立,沒登記的口頭約定在原權利人的繼承人或新買主面前完全沒對抗力。

Q8本條沒列出的權利就不能登記嗎?

原則上是。物權法定主義限制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例外是第 9 款習慣物權與第 2 項審定比照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權利客體期限特性
所有權土地或建物全部永久完全支配權,最高位階
地上權他人土地有期 / 不定期在他人土地上建築工作物或竹木
永佃權他人土地永久(1999/8/3 前發生者)支付佃租永久耕作放牧;新設廢除
不動產役權他人不動產有期或永久為自己不動產便宜使用他人不動產(如通行、引水)
典權他人不動產上限 30 年支付典價佔有使用收益,可回贖
抵押權他人不動產至擔保債權消滅不移轉佔有,債權不履行時拍賣優先受償
耕作權公有土地依公地放領條例特殊土地政策,現存零星
農育權他人土地上限 20 年1999 修法後新設,農作、林作、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3 条(登記事項)+ 民法第 177 条(不動産物権変動の対抗要件)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 3 조(등기할 권리)+ 민법 제 186 조(부동산물권 변동의 효력)
🇨🇳 中國民法典第 209 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生效)+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5 條(登記類型)
🇩🇪 德國Grundbuchordnung § 1 + BGB § 873(Erwerb durch Einigung und Eintragung)+ § 891(öffentlicher Glaube des Grundbuch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10-1(publicité foncière)+ Décret 4 janvier 1955 régissant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 美國State Recording Acts(race / notice / race-notice)+ 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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