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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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nchen
12 days ago
專業證照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有上永役典押耕農習
(有尚勇,一點押耕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