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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登記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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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2. 2.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列出 8 種法定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其變動必須登記。

Q · 哪些不動產權利必須登記才有效?

8 種法定物權加習慣物權都要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第 1 項,下列權利的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必須辦理登記:所有權、地上權、1999/8/3 前發生之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農育權、依習慣形成之物權。清單以外的權利安排(如口頭承諾、私下協議)對第三人沒對抗力。第 2 項另開窄門:性質類似清單權利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後可比照辦理登記。

白話解讀

整本土地登記規則最該記住的就是這條。它列出一張完整清單:什麼權利的變動「必須」登記。所有權當然在第一位,但你可能忽略了下面那一串: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全部都要登記才有效。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以為的「口頭約定」「親戚間的默契」「桌面下的安排」,在這些權利上面通通沒效力。父親口頭把房子給你住一輩子(地上權的概念),沒登記,父親去世後其他繼承人可以把你趕走。鄰居答應讓你通行他的土地(不動產役權),沒登記,鄰居轉賣後新地主不認帳。這條還有一個鮮少人知道的彈性:第二項允許你的權利如果性質類似清單中某種權利,可以申請審定後比照辦理登記。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為不動產登記公示主義的權利範圍規範,明定八種法定物權及一種習慣物權為應登記之客體,並開放性質相類權利經審定比照登記,構成台灣物權法定主義在登記法層次的完整實踐。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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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永佃權跟農育權是一樣的東西嗎?

不一樣。永佃權是舊制(民法物權編民國 99 年 8 月 3 日修正前),可以世世代代承繼。修法後永佃權被廢除,改用農育權,期限最長 20 年(民法第 850 條之 1)。本條第 3 款保留了修法前已發生的永佃權,第 8 款則是修法後的農育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家有舊式的永佃權登記,這是極為珍貴的權利,永不消滅且可繼承。新辦不到了。

Q2鄰居口頭答應的通行權可以登記嗎?

可以,這在本條第 4 款就是「不動產役權」。但必須雙方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登記。光是口頭約定或簽私契約,在鄰居把土地賣給第三人後,新地主可以否認,你的通行就斷了。內行人提示:不動產役權設定後即使土地易主仍跟著土地走,這就是物權的對世效力。鄰居關係再好也要把通行權登記下來,這不是不信任而是保護雙方繼承人。

Q3第二項說性質類似可以審定後登記,這怎麼用?

如果你享有的權利名稱比較特殊(例如某種地方慣習權利),但本質上和清單中某種權利類似,可以向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申請審定,把它歸類為清單中的某種權利辦理登記,並在登記簿上註明原名稱。這條設計是為了讓罕見的傳統權利不至於無法登記。內行人提示:祭祀公業派下權、原住民傳統領域內的某些慣習權利常用這條途徑。一般民眾自創的權利通常難以通過審定。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400 條是什麼?

規定 9 種應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清單(8 種法定物權加習慣物權),是物權法定主義在登記法層次的具體化。

Q5依習慣形成之物權是什麼?

被法院或學說承認為穩定地方慣習的權利,如祭祀公業派下權、原住民傳統慣習權利,不是民眾自創的權利。

Q6永佃權跟農育權差在哪?

永佃權是 1999/8/3 前舊制可世代承繼但已廢除新設;農育權是修法後新設物權,期限上限 20 年。

Q7什麼是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之種類及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新類型物權,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

Q8土地權利登記怎麼辦?

確認權利屬於 9 款之一 → 備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雙方會同到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 → 繳費審查 → 領取權利書狀。

Q9登記費用怎麼算?

依土地法第 65 條按申報價額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他項權利登記另計。書狀費 80 元/張。

Q10口頭通行權怎麼變正式登記?

與鄰居協議簽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 → 雙方一起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登記,光是私契約對第三人沒對抗力。

Q11怎麼證明享有第 9 款習慣物權?

蒐集歷史文件(家族文書、地方誌、判例)→ 向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申請審定 → 經審定後辦理登記並註明原名稱。

Q12登記生效主義 vs 登記對抗主義差在哪?

台灣採登記生效主義(民法 758 條),沒登記物權根本未發生;日本採登記對抗主義(民法 177 條),未登記者物權已成立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權利客體期限特性
所有權土地或建物全部永久完全支配權,最高位階
地上權他人土地有期 / 不定期在他人土地上建築工作物或竹木
永佃權他人土地永久(1999/8/3 前發生者)支付佃租永久耕作放牧;新設廢除
不動產役權他人不動產有期或永久為自己不動產便宜使用他人不動產(如通行、引水)
典權他人不動產上限 30 年支付典價佔有使用收益,可回贖
抵押權他人不動產至擔保債權消滅不移轉佔有,債權不履行時拍賣優先受償
耕作權公有土地依公地放領條例特殊土地政策,現存零星
農育權他人土地上限 20 年1999 修法後新設,農作、林作、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客體

所有權
土地或建物全部
地上權
他人土地
永佃權
他人土地
不動產役權
他人不動產
典權
他人不動產
抵押權
他人不動產
耕作權
公有土地
農育權
他人土地

期限

所有權
永久
地上權
有期 / 不定期
永佃權
永久(1999/8/3 前發生者)
不動產役權
有期或永久
典權
上限 30 年
抵押權
至擔保債權消滅
耕作權
依公地放領條例
農育權
上限 20 年

特性

所有權
完全支配權,最高位階
地上權
在他人土地上建築工作物或竹木
永佃權
支付佃租永久耕作放牧;新設廢除
不動產役權
為自己不動產便宜使用他人不動產(如通行、引水)
典權
支付典價佔有使用收益,可回贖
抵押權
不移轉佔有,債權不履行時拍賣優先受償
耕作權
特殊土地政策,現存零星
農育權
1999 修法後新設,農作、林作、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第 3 条(登記事項)+ 民法第 177 条(不動産物権変動の対抗要件)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 3 조(등기할 권리)+ 민법 제 186 조(부동산물권 변동의 효력)
中國民法典第 209 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生效)+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5 條(登記類型)
德國Grundbuchordnung § 1 + BGB § 873(Erwerb durch Einigung und Eintragung)+ § 891(öffentlicher Glaube des Grundbuch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710-1(publicité foncière)+ Décret 4 janvier 1955 régissant la publicité foncière
美國State Recording Acts(race / notice / race-notice)+ 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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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