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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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21 days ago
專業證照
所謂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適用所有權之取得、喪失或他項權利移轉、設定、喪失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
所謂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即就主登記事項予以一部之變更或更正等所為之登記。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ruby10820
21 days ago
專業證照
他項權利移轉登記,係因權利主體變更,屬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原則上應以主登記方式為之。
但依土地登記第115條規定,同一土地權利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故如有後順序他項權利存在時,應以附記登記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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