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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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計區段地價之方法如下: 一、有買賣或收益實例估計正常單價之區段,以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 二、無買賣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依前款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無法選取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之基準地價區段者,得以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修正之。
- 2.估計區段地價之過程及決定區段地價之理由,應填載於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二項價格之平均數為中位數;實例為一個時,以該實例之土地正常單價為中位數。
- 4.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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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1條,進行如下解釋: 1. 估計區段地價的方法: - 有買賣或收益實例的區段,可以使用調整至估價基準日的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找出其中位數作為該區段的區段地價。 - 無買賣或收益實例的區段,需要在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的區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根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考量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修正估計目標地價區段的區段地價。如果無法選取相同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的基準地價區段,可以使用鄰近使用性質類似或其他地價區段進行修正。 2. 估計區段地價的過程和決定區段地價的理由,應該填載在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中。 3. 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中位數是指將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後,由高至低依序排列;如果項數為奇數,則取其中項的價格為中位數;如果項數為偶數,則取中間兩項價格的平均數為中位數;如果實例只有一個,則以該實例的土地正常單價作為中位數。 4.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由內政部定定。
- 估價基準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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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