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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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施行日期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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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7條規定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除了第九條和第十八條之施行日期另定外,也自發布日施行。在此規則中,沒有具體說明土地價格調查和估計的具體規定和程序。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 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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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