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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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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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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
不動產
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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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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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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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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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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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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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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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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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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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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