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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的內容。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其建築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宗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三為限。
各級政府依前條規定徵收之土地,應於完成徵收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囑託登記,經整理分劃後,得分宗公開標售。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權利變更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限於十日內補行申請、申報。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不依前款之規定辦理,或其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土地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四十八條刪除。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屬於私權行為,當事人有無逾期辦理登記或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主管機關查核不易,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施本條例之地方,其建築基地租金,以不超過該宗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三為限。
各級政府依前條規定徵收之土地,應於完成徵收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囑託登記,經整理分劃後,得分宗公開標售。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權利變更登記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限於十日內補行申請、申報。 二、權利人及義務人不依前款之規定辦理,或其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土地移轉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原第四十八條刪除。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屬於私權行為,當事人有無逾期辦理登記或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主管機關查核不易,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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