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所謂的重劃完成之日,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明確界定重劃完成的標準,以確保重劃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並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案例,這條法條的適用與解釋如下:根據第②項資料中所提到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重劃完成應包含換領權狀、核發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等程序。而根據第③項資料中的相關規定,地價的計算應編造地價冊,並通知各宗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依據。這些參考資料都是在解釋重劃完成的標準和程序。 參考資料: -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最新版本) - 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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