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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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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條,重劃計畫書經公告確定後的三十天內,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區內的土地列冊送交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地價稅或田賦的減免。這表示在重劃期間,當重劃計畫書經過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將該區域內的土地資料提交給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相應稅款的減免。 參考資料: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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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