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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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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的規定,重劃區的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抵付重劃的總費用。若售出後有盈餘,則應將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若售出後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資金予以補償。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的規定,市地重劃實施區內的抵費地在販售或出租後所得的收益,應先償還重劃區的總費用。若收益超過總費用,則可以用於增加公共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費用。若收益不足以償還總費用,則可以由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資金補足。 例如,如果一個重劃區的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為100萬元,而重劃區的總費用為80萬元。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的規定,首先用80萬元抵付重劃的總費用,剩餘的20萬元中有一半(即10萬元)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另外的10萬元用於增添該重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 抵費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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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6 條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