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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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