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的規定,重劃區的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抵付重劃的總費用。若售出後有盈餘,則應將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若售出後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資金予以補償。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的規定,市地重劃實施區內的抵費地在販售或出租後所得的收益,應先償還重劃區的總費用。若收益超過總費用,則可以用於增加公共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費用。若收益不足以償還總費用,則可以由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資金補足。 例如,如果一個重劃區的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為100萬元,而重劃區的總費用為80萬元。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的規定,首先用80萬元抵付重劃的總費用,剩餘的20萬元中有一半(即10萬元)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另外的10萬元用於增添該重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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