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所制定的。根據該條例,政府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這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自行籌組重劃會,並依據獎勵辦法進行市地重劃的工作。符合辦法中的要求後,他們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平均地權條例所追求的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的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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