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範圍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用地免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並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4條,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如果政府在重劃前已經取得了公共設施用地,那麼這些用地不需要納入重劃的共同負擔中,而是按照原位置和原面積進行分配。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並提供激勵措施以保障他們的利益。舉例來說,假如政府在計劃市地重劃之前已經擁有一片土地用於公共設施,根據這項法規,該土地的使用權不需要被重劃區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而是按照原來的位置和面積分配給相關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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