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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計畫書草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重劃會應檢附下列書、表、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實施市地重劃: 一、申請書。 二、重劃計畫書草案。 三、重劃範圍土地清冊並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包括同意、不同意之意見及其處理經過情形。 六、其他有關資料。
  2. 前項第二款重劃計畫書草案,應載明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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