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3 條的規定,重劃負擔的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應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進行辦理。在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重劃會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計算負擔總計表中有關工程費用應根據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的金額為準;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的拆遷補償費則以理事會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的金額為準;其他重劃費用則以重劃計畫書所載的金額為準;而貸款利息則根據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的工程費用,以及理事會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和重劃費用的加總數額重新計算的金額為準。 範例:根據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 33 條的規定,假設重劃會在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提交計算負擔總計表給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其中工程費用為100萬元,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50萬元,那麼貸款利息的金額則根據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工程費用和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的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的加總數額重新計算。假設重新計算後的金額為30萬元,則該金額將作為貸款利息的準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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