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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2.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3. 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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