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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三、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四、重劃前地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六、重劃前後地價圖。
  2.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3. 理事會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一、協調不成。 二、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 三、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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