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針對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會應提供分配的相關負擔計算的總表。 - 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列舉重劃前後土地的分配清單。 - 重劃後土地分配圖:提供重劃後的土地分配情況的圖示。 - 重劃前地籍圖:提供重劃前的土地地籍的圖示。 - 重劃前後地號圖:提供重劃前後土地地號的圖示。 - 重劃前後地價圖:提供重劃前後土地地價的圖示。 2.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 異議人有權在公告期間內對重劃分配結果提出異議。 - 理事會應該協調處理異議,並將協調處理的結果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 如果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異議人可以根據章程的規定,在限定的期限內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3. 理事會依前項規定協調處理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 協調不成。 - 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 - 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相關法條進行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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