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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曬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有關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地籍圖及地價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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