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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辦市地重劃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2. 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3. 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辦理之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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