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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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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公共設施,除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並依同細則第八十二條負擔工程費用興建者外,其餘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規定應列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興建者,應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配合施工。 二、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應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優先興建。
  2. 2.自辦市地重劃區之相關地區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二年內優先興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9條的規定,這條法規主要涉及到自辦市地重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相關地區公共設施的興建。 根據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的公共設施,除了土地所有權人依照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的順序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並依照同細則第八十二條負擔工程費用興建之外,其餘的公共設施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首先,依照規定應列入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但未興建的,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以配合施工。其次,除了前一項規定的情況之外的其他公共設施,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在重劃完成後的兩年內優先興建。 根據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的相關地區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在重劃完成後的兩年內優先興建。 參考資料:《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2014年1月3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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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9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公共設施,除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之順序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