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9條的規定,這條法規主要涉及到自辦市地重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相關地區公共設施的興建。 根據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的公共設施,除了土地所有權人依照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的順序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並依照同細則第八十二條負擔工程費用興建之外,其餘的公共設施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首先,依照規定應列入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但未興建的,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以配合施工。其次,除了前一項規定的情況之外的其他公共設施,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在重劃完成後的兩年內優先興建。 根據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的相關地區公共設施,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協調有關機關在重劃完成後的兩年內優先興建。 參考資料:《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2014年1月3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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