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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83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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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道路。 二、溝。 三、兒童遊樂場。 四、鄰里公園。 五、廣場。 六、綠地。 七、國民小學。 八、國民中學。 九、停車場。 十、零售市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3條的規定,當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面積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五時,超過部分的共同負擔必須按照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處理,而未超過部分的共同負擔則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1. 道路 2. 溝渠 3. 兒童遊樂場 4. 鄰里公園 5. 廣場 6. 綠地 7. 國民小學 8. 國民中學 9. 停車場 10. 零售市場 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假設某個重劃區的土地面積超過了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五,那麼超過部分的共同負擔就需要按照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處理。例子中對於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這十個用地範圍的共同負擔並沒有超過上述百分之四十五的限制,因此可以按照順序依次分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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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