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3 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道路。 二、溝渠。 三、兒童遊樂場。 四、鄰里公園。 五、廣場。 六、綠地。 七、國民小學。 八、國民中學。 九、停車場。 十、零售市場。
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除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外,其未超過部分之共同負擔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道路。 二、溝渠。 三、兒童遊樂場。 四、鄰里公園。 五、廣場。 六、綠地。 七、國民小學。 八、國民中學。 九、停車場。 十、零售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