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的是以重劃區內尚未建築的土地,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進行折價抵付。 範例:如果某個重劃區內有一塊未建築的土地,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為100萬元,那麼根據該條款,可以將這塊土地用作抵費地,抵銷部分重劃負擔的費用。 2.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了可以按照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之外,還可以進行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如果公開標售時無人得標,可以進行降低底價再次公開標售,或者選擇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進行處理。 範例:如果某個抵費地原本打算進行公開標售,但是在標售時沒有人得標,那麼根據該條款,可以考慮降低底價再次公開標售,或者選擇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處理這塊抵費地。 3.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了用於抵付重劃負擔的總費用之外,剩餘的部分可以用於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的費用,或者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果剩餘部分不足,則可以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補助。 範例:某個抵費地經過處理後所得價款為200萬元,根據該條款,其中100萬元可以用於抵付重劃負擔的總費用,剩下的100萬元可以用於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的費用,或者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果剩餘部分不足,則由平均地權基金提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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