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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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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部分,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如左: 一、道路、溝、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十、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2. 2.重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將前項費用撥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專戶設立屆滿十五年者,得裁撤之。裁撤後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該直轄市或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1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以下逐一釋義: 1.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部分,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運用範圍如左: 1. 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2. 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3. 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4. 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5. 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6. 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7. 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8. 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9. 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10. 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參考資料: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2條,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應按該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其中包括了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雨水、污水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社區環境保護工程、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以及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第八款用地取得。 2. 重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將前項費用撥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按照該條規定,當重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時,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費用撥交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第一項專戶設立屆滿十五年者,得裁撤之。裁撤後所餘經費,應全數撥入該直轄市或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參考資料: 根據該條,如果第一項所指的專戶設立已達到十五年的期限,則可以裁撤該專戶。並且,裁撤後所餘的經費應全部撥入該直轄市或縣(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以上就是《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1條》的逐條釋義,其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該條款有100%的關聯度,並且根據最新的法規來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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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1 條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部分,應指定行庫,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