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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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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 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應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擔全數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二、原有架空之電力線路應永久遷移,經重劃區要求改為地下化者,遷移費用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地下化所需變更設置費扣除依原架空標準設計拆遷所需變更設置費用之差額,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新設電力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四、新設電信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三分之二。 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全部負擔。 六、新設電力、電信管線工程需施設之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
  2. 2.重劃區內天然氣、有線電視及其他管線工程費用,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3. 3.重劃區外新設管線之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但自來水管線因重劃區位置或地勢特殊需增加設備之工程費用,得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4. 4.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管線工程費用之分擔,得參照第一項規定,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1條的規定,重劃區內的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的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相關管線事業機構(或機構)依下列原則進行分擔: 1. 關於原有的架空線路或管線的遷移,管線事業機構應負擔全數遷移費用。如果需要進行多次遷移,最後一次以外的遷移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2. 如果原有的電力線路需要永久遷移並改為地下化,遷移費用除了按照前項規定,管線事業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各自分擔差額外,還要各自負擔一半的地下化設置費用。 3. 新設的電力管線可以採取架空方式或地下化方式辦理。如果是架空方式,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構各自負擔一半。如果是地下化方式,土木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構各自負擔一半。 4. 新設的電信管線可以採取架空方式或地下化方式辦理。如果是架空方式,費用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如果是地下化方式,土木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構負擔三分之二。 5. 新設的自來水管線的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全額負擔。 6. 新設的電力、電信管線工程所需的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 至於重劃區內天然氣、有線電視及其他管線工程費用,則可以透過個案協商方式進行處理。重劃區外的新設管線工程費用則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但如果自來水管線因重劃區位置或地勢特殊需要增加設備的工程費用,可以透過個案協商方式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管線工程費用的分擔,可以參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個案協商。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市地重劃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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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