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1條的規定,重劃區內的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的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相關管線事業機構(或機構)依下列原則進行分擔: 1. 關於原有的架空線路或管線的遷移,管線事業機構應負擔全數遷移費用。如果需要進行多次遷移,最後一次以外的遷移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2. 如果原有的電力線路需要永久遷移並改為地下化,遷移費用除了按照前項規定,管線事業機構與土地所有權人各自分擔差額外,還要各自負擔一半的地下化設置費用。 3. 新設的電力管線可以採取架空方式或地下化方式辦理。如果是架空方式,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構各自負擔一半。如果是地下化方式,土木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構各自負擔一半。 4. 新設的電信管線可以採取架空方式或地下化方式辦理。如果是架空方式,費用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如果是地下化方式,土木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構負擔三分之二。 5. 新設的自來水管線的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全額負擔。 6. 新設的電力、電信管線工程所需的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 至於重劃區內天然氣、有線電視及其他管線工程費用,則可以透過個案協商方式進行處理。重劃區外的新設管線工程費用則由管線事業機構全額負擔,但如果自來水管線因重劃區位置或地勢特殊需要增加設備的工程費用,可以透過個案協商方式處理。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管線工程費用的分擔,可以參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個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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