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用詞進行了定義。根據第82條,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的是在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做為道路、溝渠、河川使用的土地以及曾經被使用作為道路、溝渠、河川但尚未完成廢置程序的公有土地。未登記地則是指在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完成土地法總登記的土地。工程費用指的是公共設施中的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以及應該徵收的空氣污染防制費。重劃費用則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的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以及辦理本重劃區所需的業務費用。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最近修訂於2017年5月2日)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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