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當進行市地重劃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詳細調查每塊土地的位置、交通情況以及利用狀況。同時,它們還應該估算重劃前後土地價值,並將其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這些評定結果將作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以及變通補償的標準。然而,在該條規定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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