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80条的规定,对于出售区段征收土地所得到的地价收入,在抵付开发成本后,应全部撥充实施平均地权基金,如果不足则由实施平均地权基金补充。参考资料暂无与该条相关的具体案例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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