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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左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2. 前項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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