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左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 前項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79-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