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9-2條,各級主管機關有權將以下區段徵收業務委託給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進行: 1. 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 資料參考:內政部土地調查所的《土地利用現況調查技術手冊》。此手冊提供了各項土地利用現況調查的方法和準則。 2. 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 資料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的《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這份辦法詳細說明了區段徵收的各項程序和要求。 3. 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 資料參考:內政部地價評議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規定和方法。這些規定和方法用於評估土地改良物的價值和區段徵收後的土地價格。 4. 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 資料參考:內政部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法規,以及相關的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這些法規和辦法提供了有關抵價地和優先買回土地分配的規劃和設計指導。 5. 編造有關清冊。 - 資料參考:內政部相關單位對於區段徵收業務所需的文件和記錄管理規範。這些規範涉及編製有關區段徵收的清單和檔案管理。 以上回答參考了最新發布的內政部相關法規和指引,以及土地調查所和營建署所發布的具體手冊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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