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條文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8條第1項,自辦市地重劃的申請程序是由擬辦重劃範圍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發起成立籌備會。申請書應詳細載明擬辦重劃範圍以及相關細節,包括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名單和地號清冊。 2. 根據第8條第2項,籌備會的成立必須獲得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十分之三以上,以及擬辦重劃範圍土地面積合計的十分之三以上的同意。這確保了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支持該重劃計畫。 3. 根據第8條第3項,申請成立籌備會的同時,需符合一些限制條件,否則將不予核准。這些條件包括:擬辦重劃範圍未遵循第5條規定、重劃區位於已有具體利用計畫的公有土地、涉及政府指定的開發計畫或重大建設、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變更、以及政府指定的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4. 根據第8條第4項,僅一位擁有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的人不得自行進行市地重劃。但祭祀公業所有土地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特定比例的委員同意進行申請。 5. 根據第8條第5項,如果擬辦重劃範圍土地已經設有信託契約,則在計算發起人人數比例和該土地面積的比例時,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記載的信託契約委託人和土地面積為準。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 (2021)。《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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