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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籌備會為籌組成立重劃會,其任務如下: 一、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二、調查擬辦重劃範圍現況。 三、向有關機關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與地籍資料及技術指導。 四、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 五、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六、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由籌備會辦理者。
  2. 同一擬辦重劃範圍經准成立二個以上籌備會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成立重劃會時,同時廢止其他籌備會成立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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