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籌備會經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
  2.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