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9-1條,針對該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籌備會經核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 這項規定強調在重劃會成立之前,籌備會應舉辦座談會,向擬參與重劃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說明重劃的目的和意義。此外,籌備會還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該座談會,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例如,當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欲參與市地重劃時,籌備會會向他們發出通知,並要求他們參加一個座談會,該座談會將解釋重劃的目的和潛在好處。同時,籌備會還會邀請當地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席該座談會,以確保重劃計畫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2.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這項規定要求籌備會在舉辦座談會時,向參與者提供詳細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擬辦重劃的範圍和總面積(包括相關的範圍圖)、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標示和面積、舉辦重劃工程的項目、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以及重劃經費負擔的概算和方式。 例如,籌備會在舉辦座談會之前,應向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發送通知,該通知中應提供重劃的範圍和總面積,並應附上相關的範圍圖。同時,通知還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的項目和概略面積,並列出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標示和面積。此外,該通知還應說明舉辦重劃工程的項目,以及預計的重劃平均負擔比率和相關的經費負擔概算和方式。 參考資料: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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