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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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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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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經
核
准成立後,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前,應舉辦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並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全體
土地所有權人
及函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列席。
前項座談會,其舉辦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
公共設施用地
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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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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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會之組織及職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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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業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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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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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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