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 二、重劃範圍。 三、會員大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 六、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權責。 七、出資方式、財務收支程序及財務公開方式。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九、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
根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规定,重劃會章程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1. 重劃會的名稱和會址。 2. 重劃的範圍。 3. 召開會員大會的條件和程序。 4.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5. 理事和監事的名額、選任和解任方式。 6.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權責。 7. 資金投入方式、財務收支程式和財務公開方式。 8. 章程的訂定和修改方式。 9. 根據第34條第2項規定,請求司法機關裁判的期限以及逾期不提起訴訟的處理方式。 根据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法》第58條,重劃會根據法律的授權自行組織辦理市地重劃,重劃會會員大會具有通過或修改章程、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認可重劃計畫書、認可重劃分配結果等權責,並為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機關及最高權力機關。重劃會之章程應明確規定上述事項,以確保重劃會的運作能夠按照法律要求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條,籌備會(即重劃會的前身)應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並選舉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重劃業務。其中,重劃會章程的訂定和修改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章程應當包括上述所有事項,以及其他與會員權益相關的重大事項。 综上所述,根据相關法規,重劃會章程應該明確規定重劃會的名稱和會址、重劃的範圍、會員大會召開的條件和程序、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理事和監事的名額、選任和解任方式、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權責、資金投入方式、財務收支程式和公開方式、章程的訂定和修改方式,以及請求司法機關裁判的期限和逾期不提起訴訟的處理方式。 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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