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獎勵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籌備會在舉辦座談會後,應通知重劃範圍內的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並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列席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在大會上,應審議重劃會章程草案,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重劃會在舉辦座談會後通知了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然後亦成功召開了成立大會並討論了重劃會章程草案以及選舉出理事會及監事會,則該會依獎勵辦法第11條第1項完成了必要的程序。 2. 獎勵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理事會應有七人以上的理事,並由這些理事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而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特殊情況下,重劃會會員人數少於八人時,則僅需一名監事,其餘會員則皆為理事。舉例而言,如果某個重劃會的理事會有九個人,則按照第2項的規定,該理事會應選出三名監事。但若會員人數少於八人時,則僅需一名監事即可。 3. 獎勵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理事及監事個人在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擁有的土地面積應達到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如果都市計畫未規定建築基地的最小面積,則應達到該直轄市或縣(市)根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定的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和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不過,也有例外情況,不需要達到這些面積資格,包括:(1)符合面積資格的人擔任後,仍然不足以擔任理事或監事的數目;(2)符合面積資格的人被選任或擔任後,因某些原因不願意擔任、違反法令、死亡或者被會員大會解任,導致理事或監事人數不足。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重劃會的理事在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擁有的土地面積達到了都市計畫規定的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則該理事有資格擔任重劃會的職位。 4. 獎勵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籌備會在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並選任了理事和監事後,應檢附重劃會章程草案、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重劃會成立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成立重劃會。換言之,籌備會在成立重劃會後,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核准成立重劃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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