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2條,會員大會的召開有以下規定: 1. 除了按照章程規定外,會員大會的召開可以由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署提議。提議內容及理由需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記明。 2. 如果在提議後的十五天內,理事會沒有通知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大會。 3. 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提議事項及理由在一年內不得再作為連署請求召開大會的提案。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會員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要求,並提供了一種保障會員權益的機制。例如,如果會員認為理事會沒有按照章程規定召開大會,他們可以使用連署的方式要求召開大會。此外,如果理事會不遵守規定,會員可以根據法律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大會。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會員的利益得到保護,促進會員大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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