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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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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人僅得接受一人委託。
  2. 2.重劃範圍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出席會員大會;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或其他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該法人代表人或其指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3. 3.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修改重劃會章程。 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 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 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 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 八、審議預算及決算。 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 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 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 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 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審議其他事項。
  4. 4.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 一、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 二、自籌備會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 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逾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
  5. 5.第三項之權責,除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外,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以下是逐項釋義: 1.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他們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如果重劃範圍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受託人僅能接受一人的委託。 2.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重劃範圍內的土地未進行繼承登記,並且法院指定了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可以代表土地所有人出席會員大會;而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或其他法人所有的土地,則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該法人代表人或其指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3.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權責包括修改重劃會章程、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審議擬辦重劃範圍、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審議拆遷補償數額、審議預算及決算、審議重劃前後地價、認可重劃分配結果、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審議抵費地之處分、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審議其他事項。 4.根據第四項的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述各項事項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且其在重劃範圍內擁有的土地面積必須超過該範圍土地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但有些情形下,會員的人數及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包括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以及在自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 5.根據第五項的規定,除了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的權責外,理事會可以經會員大會的授權來執行第三項的權責。 參考資料: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民國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調處名詞
  • 抵費地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抵充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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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3 條規定:「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