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以下是逐項釋義: 1.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他們可以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如果重劃範圍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受託人僅能接受一人的委託。 2.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重劃範圍內的土地未進行繼承登記,並且法院指定了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可以代表土地所有人出席會員大會;而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或其他法人所有的土地,則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該法人代表人或其指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3.根據第三項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權責包括修改重劃會章程、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審議擬辦重劃範圍、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審議拆遷補償數額、審議預算及決算、審議重劃前後地價、認可重劃分配結果、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審議抵費地之處分、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審議其他事項。 4.根據第四項的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述各項事項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且其在重劃範圍內擁有的土地面積必須超過該範圍土地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但有些情形下,會員的人數及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包括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以及在自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 5.根據第五項的規定,除了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的權責外,理事會可以經會員大會的授權來執行第三項的權責。 參考資料: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民國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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