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4條的規定,理事會在執行重劃業務時具有以下權責:一、選任或解任理事長;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三、研擬重劃範圍;四、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五、代為申請貸款;六、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七、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移管及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事項;八、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九、異議之協調處理;十、撰寫重劃報告;十一、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根據第2項的規定,理事會對於上述各項事項之決議,需要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且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根據第3項的規定,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有權雇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並需將相關人員名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第4項的規定,重劃報告應記載重劃區名稱、重劃範圍面積及參加重劃人數、重劃經過、重劃負擔、重劃工程、重劃效益、地籍整理情形、抵費地處分及經費收支情形、異議情形及處理經過、檢討等事項。 參考資料: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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