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選任或解任理事長。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研擬重劃範圍。 四、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 五、代為申請貸款。 六、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七、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移管及其他工程契約之履約事項。 八、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 九、異議之協調處理。 十、撰寫重劃報告。 十一、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2.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雇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並將相關人員名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一項第十款重劃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劃區名稱。 二、重劃範圍面積及參加重劃人數。 三、重劃經過。 四、重劃負擔。 五、重劃工程。 六、重劃效益。 七、地籍整理情形。 八、抵費地處分及經費收支情形。 九、異議情形及處理經過。 十、檢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