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5 條的相關規定,該條將監事會的權責列舉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核經費的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監事會對於前述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並需要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執行。 而如果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前述各款事項則由一名監事負責執行。 參考資料: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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