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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經費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2. 監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重劃會不設監事會時,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由監事一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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