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理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得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6條的規定,重劃會的理事和監事應當親自出席理事和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然而,如果理事或監事是政府機關或法人,則可以由其代表人或指派的代表行使其職責。 舉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假設某重劃會的理事為一個政府機關的代表,該理事因為其他工作而無法親自參加理事會議,則可以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會議並代表他行使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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