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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送請備查,並於會址公告及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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