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送請備查,並於會址公告及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7條,有關重劃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召開程序,在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送請備查,並且應在會址進行公告和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根據法源資訊撰寫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重劃會的召開應事先函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且應將會議紀錄送備查,同時也需要在會址進行公告以及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然而,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來闡述這一條法規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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