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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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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籌備會或重劃會違反法令,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變更重劃計畫書或中止重劃業務的,主管機關應當發出警告或撤銷其決議。如果情節嚴重,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其整理,必要時可以解散該重劃會。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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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8 條規定:「籌備會、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