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會、重劃會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籌備會或重劃會違反法令,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變更重劃計畫書或中止重劃業務的,主管機關應當發出警告或撤銷其決議。如果情節嚴重,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其整理,必要時可以解散該重劃會。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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