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會應於完成財務結算後,檢附重劃報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解散。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當重劃會完成財務結算後,需要檢附重劃報告並送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時也要向主管機關報請解散重劃會。這意味著重劃會在完成相關程序後,需要履行報告和解散的義務。相關資訊可能可以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的法源資訊或最新的相關法律解釋中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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