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0條规定,关于申请核定重劃範圍的手续,需要重劃会在经会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擬辦重劃範圍及位置圖 2. 擬辦重劃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3.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清冊,并载明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4.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接下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请后,应向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通知,要求他们在十五天内陈述意见。通知应当在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并且公告期间不能少于十五天。 主管機關收到申请后,将以合议制方式審議申请案件。如果符合规定,主管機關应核定重劃範圍,并将核定處分書送达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时,在機關公告欄及網站上公告核定结果。如果不予核定重劃範圍,主管機關应详细说明理由。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第三款、前两款、第25條第一項第三款、第27條、第27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中提到的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指的是重劃範圍土地登記簿中所载的土地其他权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 参考资料: 1.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2. 都市計畫法。 3. 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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