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并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在聽證期日的十五天前進行,並在機關的公告欄和網站上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天。 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方式審議申請案件,並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聽證的全部結果應予以斟酌,並說明採納和不採納的理由,作成准駁的決定。符合規定的申請案件,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核准處分書應連同重劃計畫書、聽證會紀錄和合議制審議紀錄一起送達重劃範圍內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在機關的公告欄和網站上公告。若不予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應敘明駁回的理由。 重劃會應在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公告三十天,并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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