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辦法第26-1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時,重劃會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除非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同意書無誤,否則重劃會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認證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提到的印鑑證明書必須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核發。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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