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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會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同意書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印鑑證明書,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案件之日前一年內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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