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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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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深度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例子:如果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了某個使用地,但該事業計畫因某些原因而被廢止或失效,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應該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接到前項通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 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則根據編定前土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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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7 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