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例子:如果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了某個使用地,但該事業計畫因某些原因而被廢止或失效,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應該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接到前項通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 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則根據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 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應根據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例子:如果一個使用地已經完成使用,那麼需要依法提出申請才能變更編定;如果一個使用地已經開發但尚未完成使用,那麼除非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否則應保持原來的使用地類別;對於尚未開始開發的使用地,則根據編定前的土地使用性質或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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