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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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例子:如果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了某個使用地,但該事業計畫因某些原因而被廢止或失效,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應該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接到前項通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 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則根據編定前土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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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