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廢止失效只有你最清楚 當然由「目」告知「直縣」 「直縣」再跟「土權人」通知 1. 如果已經都用完了:維持 2. 用一半:用的那一半維持 3. 都沒用 :回覆原來變更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