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准區位許可者,應按個案情形核定許可期間,並核發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之基本資料庫,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上述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3 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區位使用時,應根據個案情況核定許可期間,並發放區位許可證明文件。此外,該條規定還要求將審查結果納入海域相關的基本資料庫,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這意味著當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區位使用時,相關的審查結果將被納入特定的資料庫中,並且還要通知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這條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核准的區位使用符合法規,並且相關的資訊可以與其他相關單位共享。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更多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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