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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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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依前項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得核准: 一、對於海洋之自然條件狀況、自然資源分布、社會發展需求及國家安全考量等,係屬適當而合理。 二、申請區位若位屬附表一之二環境敏感地區者,應經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法令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原則同意。 四、申請區位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 (二)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三)屬已核准區位許可範圍,且該區位逾三年未使用。
  3. 3.第一項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審查。但涉重大政策或認定疑義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於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之前提下,尊重現行之使用。 二、申請區位、資源和環境等為自然屬性者優先。 三、多功能使用之海域,以公共福祉最大化之使用優先,相容性較高之使用次之。
  4. 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前,依其他法令已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且屬第一項需申請區位許可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將同意使用之用海範圍及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其使用之用海範圍,視同取得區位許可。
  5. 5.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審議之流程如附表一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該條共有五項規定。根據我們所找到的資料,可以針對每項規定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說明了在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必須檢附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申請。根據我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可以透過填寫附表一之二來進行。 2. 第二項規定說明了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必須符合的條件。其中包括必須經過適當而合理的審查,且若申請區位位於附表一之二環境敏感地區內,必須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另外,申請區位必須是已核准的範圍,或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的範圍,或者如果該區位超過三年未使用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申請。 3. 第三項規定說明了在審查第一項申請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和審查。在處理涉及重大政策或認定疑義的情況下,應按照指定的原則進行處理。這包括在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的前提下尊重現行的使用、優先考慮自然屬性的區位和資源和環境等因素、以及多功能使用的海域中,優先考慮公共福祉的最大化使用。 4. 第四項規定說明了在該規則生效前已根據其他法令同意使用的用海範圍,若屬於需要區位許可的範圍,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該規則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將使用同意的用海範圍和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的用海範圍視為獲得區位許可。 5. 第五項規定則提供了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審議的流程,這可以參考附表一之三。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進行了逐條的解釋和釐清,並依賴於找到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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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2 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三項附表一之一規定於海域用地申請區位許可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之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