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該條共有五項規定。根據我們所找到的資料,可以針對每項規定進行逐條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說明了在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必須檢附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申請。根據我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可以透過填寫附表一之二來進行。 2. 第二項規定說明了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時必須符合的條件。其中包括必須經過適當而合理的審查,且若申請區位位於附表一之二環境敏感地區內,必須獲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另外,申請區位必須是已核准的範圍,或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的範圍,或者如果該區位超過三年未使用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申請。 3. 第三項規定說明了在審查第一項申請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和審查。在處理涉及重大政策或認定疑義的情況下,應按照指定的原則進行處理。這包括在不影響海域永續利用的前提下尊重現行的使用、優先考慮自然屬性的區位和資源和環境等因素、以及多功能使用的海域中,優先考慮公共福祉的最大化使用。 4. 第四項規定說明了在該規則生效前已根據其他法令同意使用的用海範圍,若屬於需要區位許可的範圍,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該規則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將使用同意的用海範圍和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的用海範圍視為獲得區位許可。 5. 第五項規定則提供了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審議的流程,這可以參考附表一之三。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針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進行了逐條的解釋和釐清,並依賴於找到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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