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這表示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必須根據劃分的分區和編定的使用地類別來進行,並且必須符合容許使用的項目和許可使用的細目。例如,某塊土地被劃分為農牧用地,那麼只有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等符合容許使用細目的項目才能在這塊土地上進行。 2. 「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這表示如果某個臨時性設施是為了進行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要的,並且得到了使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的同意,那麼可以核准為臨時使用。 3.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這表示如果其他法律或按照本法公告實施的區域計畫中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則必須按照這些規定進行。 4.「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這表示非都市土地的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和相關附帶條件可參照附表一進行規定。附表一中列出了各種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例如農牧用地容許使用的項目包括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等。 5. 最後,根據規則的第4項和第5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執行細則及審查作業要點由內政部定之。這表示內政部制定了《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以及可能的審查作業要點,用於處理非都市土地的容許使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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