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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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或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 2.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3.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 4.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 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深度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這表示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必須根據劃分的分區和編定的使用地類別來進行,並且必須符合容許使用的項目和許可使用的細目。例如,某塊土地被劃分為農牧用地,那麼只有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等符合容許使用細目的項目才能在這塊土地上進行。 2. 「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這表示如果某個臨時性設施是為了進行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要的,並且得到了使用地的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的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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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