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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2.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
  4.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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