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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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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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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
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期檢查是否依原
核定
計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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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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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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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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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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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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