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要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要旨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內容
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巳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准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該法第21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承辦人員針對該違法(規)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